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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第八期員林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單元1-10市地重劃抵費地標售成果清冊(第二次) 彰化縣第八期員林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單元1-10市地重劃抵費地標售成果清冊(第二次) 彰化縣第八期員林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單元1-10市地重劃抵費地標售成果清冊(第二次) 彰化縣第八期員林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單元1-10市地重劃抵費地標售成果清冊(第二次) 彰化縣第八期員林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單元1-10市地重劃抵費地標售成果清冊(第二次) 彰化縣第八期員林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單元1-10市地重劃抵費地標售成果清冊(第二次) 彰化縣第八期員林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單元1-10市地重劃抵費地標售成果清冊(第二次) 彰化縣第八期員林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單元1-10市地重劃抵費地標售成果清冊(第二次)
化縣第八期員林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單元1-10市地重劃抵費地標售投標須知
一、 投標資格:凡中華民國法律上許可有權購置不動產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可參加投標。
二、 公告投標期間、開標日期、開標地點及公告方式:
(一) 投標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02年12月10日止(以郵戳為憑,並須於領標前送達指定信箱,逾期無效)。
(二) 領標時間:102年12月11日上午9時。
(三) 開標日期:102年12月11日上午10時起。
(四) 開標地點:彰化縣員林鎮公所3樓禮堂。
(五) 公告方式:公告於本府門首及地政處網站(http://www.land.chcg.gov.tw/)
三、 投標標的:
  (一)本縣第八期員林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單元1-10市地重劃員林鎮三多段688地號等80筆抵費地。
  (二)投標書類:投標單、投標專用信封及投標須知,可於投標期間在辦公時間內逕至本府地政處、員林鎮公所領取或至本府地政處網站(http://www.land.chcg.gov.tw/)下載使用(亦得使用影本)。
四、押標金:投標人應按各筆土地標售之底價繳納10%押標金(押標金額詳如標售清冊)。
五、投標方式與手續:
(一)投標人應於投標單上以墨筆或鋼筆或原子筆填寫投標土地段別、地號、願出標價以單價每平方公尺計算(金額用中文大寫,例如:「○」無效,「零」有效)及投標人姓名(投標人為未成年人者須填載法定代理人)、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並加蓋印章,如為法人投標者,應填明法人名稱、登記文件字號、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加蓋法人及代理人印鑑章。如係2人以上共投1筆土地者,應由投標人另填附共同投標人名冊粘貼於投標單後頁並於騎縫處加蓋共同投標人印章,應詳細載明各投標人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及個人取得持分,未載明持分者視為平等均分。另檢附投標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乙份並蓋章。未指定代表人者,以標單之第1名為代表人,投標人不得異議,未載明其他共同投標人姓名、住址、身分證號碼者不得視為共同投標人。
(二)投標人應繳之押標金,限用各行庫、郵局、農漁會、信用合作社開具抬頭以「彰化縣政府」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或本票或匯票(不收現金)。
(三)投標人將應繳押標金之支票或本票或匯票,連同填妥之投標單(1標1信封),裝入投標專用信封或以投標封黏貼於信封,妥慎密封用掛號函件,於102年12月10日前(以郵戳為憑,並須於領標前送達指定信箱,逾期無效)寄達彰化市郵局第1710號信箱,投標函件一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更改內容或作廢。
(四)投標函件以掛號郵寄為限,直接持送本府者或於開箱後逾期寄達者概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五)投2標以上者,各標應分別填寫投標單及分別繳付押標金,不得併填1張標單,並應1標1信封,否則以無效標處理。
(六)自然人請檢附身分證影本並蓋章;法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影本﹚;法人為公司時,應檢附公司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影本、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以上影本部分均加蓋印鑑章,一併裝入投標信封內備查。本府必要時得要求投標人提供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正本供查驗,驗畢歸還。
六、開標決標:
(一)收件截止時間為102年12月10日(以郵戳為憑,並須於領標前送達指定信箱,逾期無效),本府將於102年12月11日上午9時派員前往郵局取回郵遞投標之掛號函件至開標場所,先行驗明完封無損後,當場當眾開標。
  (二)開標日倘因天然災害致本縣停止上班上課,將順延至次個上班日開標,不另通知。
  (三)以各該標售土地所投標價超過標售底價之最高標者為得標(如1筆土地僅1人投標,其標價與底價相同者亦為得標),如最高價有2標以上金額相同時,當場由監標人當眾抽籤決定其中1人為得標,抽籤結果未得標者為候補得標人。
七、參觀開標:
     投標人得於標售公告所定開標時間,進入投標場所參觀開標及聽取決標報告。
八、投標作廢: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投標作廢,原件退還。
(一)不合本須知第1點之投標資格者。
(二)所投標價低於公告標售底價者。
(三)郵遞投標之掛號函件內有投標單而未附押標金者,或僅有押標金而無投標單者(當場不得補繳)。所附押標金票據非即期支票或不合規定或金額不足,或標價未以中文大寫填寫。
(四)投標之掛號函件未封口,或封口破損可疑,足資影響開標決標者。
(五)投標之掛號函件寄至指定郵政信箱以外之處所,或持送開標場所者,或逾規定期間寄達者。
(六)填用非本府發給之投標單及投標專用信封或投標封者。
(七)投標單所填投標人姓名與投標專用信封或投標封不符者。
(八)投標單不按規定內容填寫,或填寫不完整,或加註附帶條件,或所填內容錯誤,模糊不明,或塗改處未蓋章,或所蓋印章模糊不清無法辨認,或印章與姓名不符者。
(九)同1人對同1筆土地投寄2張以上投標單,或同1標封附入2標以上之投標單,或每1投標單填寫之土地超過1筆者。
(十)其他未規定之事項,經監標人認為依法不合者或不依規定期限前寄達者。
決標後始發現具有前項各款之情事者,其投標仍應作廢,該作廢投標單如係最高標者,得以次高標價遞補。如次得標人不願承購時,則該標作廢,由本府另定日期公開標售。
九、沒收押標金: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不發還,予以沒收:
(一)得標後不按得標通知規定期限繳納價款者,或自願放棄得標權利者。
(二)投標單所填住址與實際不符,致得標通知無法送達;或得標人因故離家外出,藉故拒收得標通知,經郵局2次退回,視為自願放棄得標權利者。
十、發還押標金:投標人所繳押標金,除得標人之押標金保留抵繳地價價款者外,未得標者憑投標人國民身分證、投標單原用印章及投寄投標單之掛號郵件執據,法人除投標單原用印章及投寄投標單之掛號郵件執據外,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正本,經主辦單位審核上述證件無訛後由原投標人於投標單內簽章無息發還押標金,其餘未領回者均於開標後15日內(以辦公時間為準)前來本府地政處領回,逾期未領回者,由本府依公文處理程序發還。若係委託他人代領或法人指派人員領取,應出具委託書、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印章或其他證明文件等。
十一、得標人如需以得標之不動產向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銀行)辦理抵押貸款繳納標價者,應於開標之次日起1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請,由本府同意後函知欲申辦之貸款銀行核辦並將結果通知得標人及本府,其經核准貸款者,貸款銀行應同時將貸款契約及抵押權設定登記書表送達本府辦理登記事宜(相關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貸款銀行應於抵押權設定登記完成並接獲他項權利證明書後3日內將全部價款一次撥付本府指定之專戶,始完成法定移轉程序,否則逾期撥款者,應按該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計利息。貸款銀行未於開標之次日起30日內核准貸款者,得標人應於公告原定繳款期限內(即開標後60日內)一次繳清價款,否則視同放棄得標權利,得標人不得異議。公司與他人為共同投標者,需公司營業項目或公司章程訂有「得對外保證」者為限,否則不得以標得之不動產供為擔保,向貸款銀行辦理貸款。有關貸款條件及貸款額度應由貸款銀行依其規定核定。
十二、得標人應於開標後60日內繳清價款,逾期未繳清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所繳納價款及押標金不發還予以沒收,本府得通知候補得標人遞補之,無候補得標人時,得由次高價投標人照最高標價取得得標權並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60日內繳清價款,如不願承購時,該筆土地由本府重新公告標售。
十三、本府於得標人繳清價款後辦理土地點交(現狀點交),並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交得標人依規定於1個月內向員林或溪湖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所需費用均由得標人負擔。凡照現狀標售之土地如有原使用之一切權利義務關係,概由得標人自行負責處理,不得向本府要求任何補償且得標人於得標之日起,負擔承購標的之賦稅。
十四、標售之土地面積與公告標售面積不符時,應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如有增減按標售當時之得標單價核算(不加利息)多退少補。
十五、在開標前倘因故而情況變動,本府得變更公告內容或停止標售並將投標人所投寄之原投標信封退還,不得異議。
十六、本須知如有補充事項,本府得於開標前經與監標人員商妥後當眾聲明。
十七、刊登報紙之公告如有錯誤或文字不清,應以本府公告為準。
十八、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標售實地查勘。除可歸責於本府作業疏失之責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投標單作廢,或得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押標金、得標總價款。
十九、本須知及投標公告未規定事項,本府有增訂及解釋之權,如未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投標人不得異議。
二十、本須知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標售公告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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